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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07-05    作者:教务办     来源:     点击: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满足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营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学习环境,给学生更大的学习平台。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学生发展。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维护教育公平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促进学生成长成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2.教学资源满足需求。开展学生转专业工作,应在各转入专业办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既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需求,保障人才培养质量,又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学生转专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一般于每学年第二学期末统一组织一次,只接受注册学籍满一学年的一年级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条  各专业转出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各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数的10%,具体人数以当年公布的《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为准。若申请转出的学生人数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数的5%,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可接收的学生人数,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确定拟同意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转入专业。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道德品质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第一学年课程期末考核全部及格,且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前50%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者,可根据当年公布的《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转专业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1.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申请转入其它专业;

2.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自身情况确实需要转专业;

3.学生能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论证,证明其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其原所学专业停招或停办;

5.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6.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

7.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1.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2. 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3.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或单独考试者;

4. 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

5. 招生时国家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特殊类型专业;

6. 由招生时所在生源省的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7. 校企合作办学的专业只可以转入学生,不可以转出学生;

8. 文理科不能互转、艺术类各专业考生不能转专业;

9. 专升本的学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10. 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可不予录取或不宜就读的相应专业;

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转专业办理程序:

1. 各系部根据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师资、实验条件等确定能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处。其中,转入本系部相关专业学生数不得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10%

2. 教务处根据教学条件,确定并统一公布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

3. 凡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须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学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并附家长(或监护人)同意的书面意见,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4. 教务处汇总学生校内转专业情况并报送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上网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5. 经学校同意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和接收系部,学生凭所在系部转专业通知书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八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学籍转入新专业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课程考试。

第九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号不变,学费按当年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后,接收系部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协助学生在原专业所修课程和成绩进行认定和转换。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